弱耦合:RPA企業上市合規ABC
作者/張昇立 魏廣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 導讀
機器人流程自動化(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 簡稱RPA)是一種高效低門檻連接不同業務系統的解決方案,在重復性人力勞動領域場景中有廣泛應用。提供企業級RPA服務也是AI技術應用的熱點領域,因此RPA賽道近來成為一級市場投資TMT行業的新寵。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證券部根據多年來在資本市場領域的研究和實踐,結合近期監管新規特撰本文為計劃在A股上市的RPA企業介紹上市合規近況。
一、趨勢:RPA企業境內上市
2021年1月6日,以RPA技術為特點的IT技術解決方案服務商的新紐科技(09600.HK)于聯交所上市。截至目前,A股市場雖尚未有RPA企業直接通過IPO上市,但是包括普元信息(688118.SH)、光云科技(688365.SH)等在內的科創板企業已經通過募投項目或并購等方式加強了在RPA領域的布局。近十年來,國內涌現了包括上海藝賽旗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弘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來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批RPA企業。
RPA(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即機器人流程自動化,通常是指一種在不改變現有軟件系統部署的條件下實現數據等跨模塊的調用、傳遞或協同,即弱耦合地輔助性協作。可以簡化理解為原“按鍵精靈”“網絡爬蟲”等早期模擬人工操作的宏指令軟件結合升級后的新型技術和服務。新紐科技在其招股書中將RPA軟件稱之為“機器人軟件”,并參照員工管理模式專門設RPA經理管理。部分RPA企業在宣傳中也將RPA軟件稱之為“虛擬員工(Virtual Employee)”或“數字員工(Digital Labor)”。
RPA企業作為軟件企業中智能化的代表,在勞動力成本上升和數字化轉型的背景下逐漸受到資本青睞。隨著A股市場對VIE結構企業的兼容性提升,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大門敞開,加之RPA企業的屬性通常也與《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注冊制下鼓勵上市企業的屬性定位相符,因此可以預見,注冊制下越來越多的RPA企業會嘗試登陸A股市場,RPA行業在境內上市監管的合規法律問題也值得關注。
二、規則:RPA業務核查
注冊制下A股上市,以上交所科創板為例,企業上市發行標準適用《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隨著上市審核主體從證監會發審委轉移到交易所上市委,審查過程中,上市委針對不同行業和不同類型的企業的審查存在細化要求。
2021年2月1日,上交所發布了《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2號——常見問題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簡稱“《自查表》”),將科創板申報企業常見問題及核查要求進行了匯總。其中“2-13 經營資質及產品質量瑕疵”相關問題包括“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經營所需的全部資質;如存在強制性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披露發行人業務與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報告期內是否存在因產品質量瑕疵導致的退換貨或補償賠償、有無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重大糾紛或事故”。
對于上述問題,明確核查要求如下:
“(1)發行人生產經營是否取得相關許可、資質、認證,產品生產是否滿足國家、地方及行業標準規范,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未取得資格即開展經營的情況;
(2)發行人的產品質量是否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及其他規定的要求、關于產品質量檢測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報告期是否存在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事故、糾紛、召回或涉及訴訟、行政處罰等。如存在,是否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
此外,如果涉及紅籌架構,還應注意“2-44 紅籌企業”中關于“發行人喪失對通過協議控制架構下可變經營實體獲得的經營許可、業務資質及相關資產的控制的風險”。
我們認為,在云技術和AI技術等新一代計算機技術和硬件升級的背景下,對于RPA企業等軟件行業企業而言,其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和廣泛化使得其資質、許可、認證等相關合規要求也進一步提高。如果出現因前述合規問題產生的法律風險,經營層面可能面臨處罰及整改,法律層面可能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合規:RPA服務的行業應用
(一)一般情況
RPA的載體是軟件。RPA軟件如能實際應用,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相關專利通過技術集成構成一系列RPA技術,例如RPA+AI技術、RPA醫療患者數據處理輔助技術、RPA政府文書輔助生成技術、RPA保險數據審查技術等。RPA技術在商業環境中可以單獨或配合人工運維、配合硬件等方式,構成一項穩定的服務或產品,創造商業價值,構成RPA業務。RPA業務是RPA行業的基本內涵,也是RPA企業的盈利基礎。
如上所述,根據我們的經驗,除《自查表》提到的常見問題外,軟件行業企業上市審查中圍繞相關知識產權研發、資產權屬、授權應用等系列核查對RPA企業仍應適用。RPA企業在與RPA相關的無形資產、核心技術人員、技術優勢等方面亦應加強注意,尤其是RPA技術與特殊行業結合時的合規問題。
(二)增值電信行業
? 1 增值電信監管情況
在增值電信行業,我國的行業主要規章是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2月修訂的《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修訂)》及配套《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
《電信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八條規定“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中常見的包括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B2)中的“B21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即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業務),“B25 信息服務業務”(即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業務)和B11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即Internet Data Center,IDC業務)。
? 2 RPA在增值電信領域的應用
實務中,EDI許可通常多用于電子商務業務。IDC許可主要用于外包提供服務器等多涉及硬件的服務。ICP許可及備案主要用于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發布平臺等,應用較為廣泛。RPA在前述領域均有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IDC業務中的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即俗稱的云計算業務。“RPA+云計算”也是RPA領域目前的熱點。
RPA技術適用廣泛,RPA企業僅提供RPA軟件或服務是否需要辦理前述許可,應結合客戶與RPA企業間的合作模式綜合分析。
以《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B11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也包括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為例,即“利用架設在數據中心之上的設備和資源,通過互聯網或其他網絡以隨時獲取、按需使用、隨時擴展、協作共享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的數據存儲、互聯網應用開發環境、互聯網應用部署和運行管理等服務”。實踐中,各地監管口徑存在一定不確定性。例如,在軟件服務基于IaaS、PaaS還是SaaS等不同場景下,RPA企業等軟件企業的軟件服務是否均應取得IDC許可證?有監管部門對IaaS和PaaS場景下的軟件服務理解為屬于IDC監管的監管范圍,但是SaaS場景下的軟件服務不屬于IDC監管的監管范圍。但具體到RPA行業,RPA服務的弱耦合輔助協作的特點,使其在SaaS場景下對于跨模塊的調用、傳遞或協同等方面有極廣泛的潛在應用。
因此,我們認為在監管口徑未進一步明確的情況下,未取得IDC或其他更合適的增值電信許可的RPA企業存在一定合規風險。如果該產品對擬上市的RPA企業的經營構成重大影響,則未取得資質或構成潛在的實質性障礙。
(三)醫療器械(軟件)行業
? 1 醫療器械(軟件)監管情況
在醫療器械行業,我國的醫療器械產品按照危險程度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我國該行業主要規章是國務院2017年5月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及配套《醫療器械分類目錄》。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四條規定,“第一類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第八條規定,“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
《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第21類為醫用軟件,相關軟件的風險程度需要綜合判斷以便歸類,存在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第三類的醫用軟件。例如“通過其算法對病變部位進行自動識別,并提供明確的診斷提示”的診斷軟件。
? 2 RPA在醫療器械(軟件)領域的應用
實踐中,目前醫用軟件按照處理對象,主要可以分為“影像”、“數據”、“影像和數據”等情況,而解決影響數據等在不同系統間的傳遞是RPA服務產品的應用領域。因此如果RPA企業的產品涉及醫用軟件目錄下“21-02影像處理軟件”、“21-04 決策支持軟件”、“21-05 體外診斷類軟件”等獨立軟件或軟件組件,則應對軟件產品進行注冊,并注意其產品和服務的醫療行業其他合規要求。避免產品缺乏資質等違規情況,繼而構成潛在上市障礙。
四、觀察:近期政策環境分析
2020年第四季度,證監會公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征求意見稿)》,并于2021年1月29日正式發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簡稱“《現場檢查規定》”)。隨后證監會公布《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抽簽情況(2021年1月31日)》(簡稱“抽查名單”),從407家2021年1月30日前受理的科創板和創業板企業中抽取了20家企業現場核查。
在注冊制改革“一個核心”的原則下,圍繞首發企業的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申報審核模式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簡明清晰等有更高的要求。《現場檢查規定》公布后,截至本日,2021年已有46家擬IPO企業終止審查。抽查名單中的企業,有16家終止審查,占名單總數的80%。終止審查的企業中也包括AI領域知名軟件企業云知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認為,對包括RPA企業在內的新一代軟件行業的擬IPO企業等而言,應該積極配合落實合規以應對未來更精細化的監管政策。擬IPO企業應結合行業監管和審核要求,把包括主營業務資質、產品質量等在內的合規工作提前梳理落實。
五、總結
同時,在“以信披為核心”的監管為核心的系列新規下,RPA企業因其業務的先進性和普遍適用性,其知識產權相關、資質相關、行業監管相關的事項宜重點關注。
最后,就近期上市政策而言,隨著“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政策方針進一步落實,各類監管規則不斷更新,我們建議包括RPA企業在內的所有擬上市企業及早梳理業務范圍和資質要求,及時解決潛在合規風險,避免構成實質性上市障礙。
律師簡介
張昇立 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18616925960
座機:010-59449968
郵箱:zhangshengli@yuntinglaw.com

張昇立律師本科畢業于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研究生畢業于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Tulane University Law School)海事法專業,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具有中國專職律師執業資格。張昇立律師的工作語言是中文和英文。
張昇立律師具有豐富的法律從業經歷,曾在兩家資本市場領先的知名律師事務所從業多年,主要業務領域為IPO、并購重組、境內外債券及金融工具的發行等業務。豐富的從業經歷使得張昇立律師對于各類擬IPO和上市企業以及個人客戶的法律需求具有深刻的理解。
魏廣林 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18210897353(微信同號)
座機:010-59449968
郵箱:weiguanglin@yuntinglaw.com

魏廣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法學碩士,擁有證券、基金從業資格。魏廣林律師曾先后在大型金融集團負責法律合規工作及執業于知名律所,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治理、金融與證券及商事訴訟與仲裁法律業務。
魏廣林律師在公司、金融與證券領域的常年法律顧問和爭議解決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擅長根據委托人的商業需求制定綜合解決方案。自執業以來成功代理了大量疑難復雜訴訟及仲裁案件,主辦了多家企業的股票發行、新三板掛牌和收購并購工作,并擔任多家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魏廣林律師為北京江西企業商會理事、北京江西企業商會建筑行業分會理事、北京江西企業商會法律服務中心顧問,同時擔任多家媒體特約評論律師。
文章來源: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YunTin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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